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5执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宝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樊祥。
申请执行人苏州宝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宝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元。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樊祥负担。因被执行人樊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宝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5338元,本案执行费43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19年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其财产,也未主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关联案件,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另有一件执行案件,已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
二、2019年1月23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范围内有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查明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19年1月21日、2019年4月4日,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故本院未予扣划。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拨打被执行人支付宝注册电话,拒接。
四、2019年1月21日、2019年4月4日,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五、2019年5月23日,因被执行人樊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19年5月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可以与保险公司签定悬赏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如果举报线索经法院确定符合条件,依照悬赏公告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悬赏金,由保险公司支付举报人,且本案可立即恢复执行。
至此,本案尚有执行款35338元及执行费43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