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533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30元,合计3576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576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嵇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