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枫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红枫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民初18号
原告:河南红枫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中段牛顿囯际A座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熊儿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司令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向洲,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辉,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红枫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提出原告河南红枫种苗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已被河南省***公安局立案侦查,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公安局已于2018年9月26日对河南红枫种苗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发票案立案侦查,目前该刑事案件正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本院认为,该刑事案件的侦查及审判结果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审判员苏杭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