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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与河南红枫种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初1006号
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
法定代表人:***,司令员。
委托代理人:***、段朝辉,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红枫种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与被告河南红枫种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其与被告河南红枫种苗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83元,减半收取9594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