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枫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与广东维诺冠动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红枫种苗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921民初2027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7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A)。
被告广东维诺冠动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鮀东青春片(长荣路长荣工业园)二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翁盛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红枫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中段牛顿国际A座13层。
法定代表人钱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中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翠眉村军营。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诸城鑫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辛兴镇相谷村144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毅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沙路340号绿地新都会7栋3-16室。
法定代表人钱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普资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250号2幢B3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诚行天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畔源创空间大厦21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东维诺冠动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红枫种苗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中基置业有限公司、诸城鑫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毅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资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诚行天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东维诺冠动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红枫种苗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中基置业有限公司、诸城鑫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毅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资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诚行天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维诺冠动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红枫种苗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中基置业有限公司、诸城鑫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毅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资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诚行天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