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枫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新郑市辛店镇后小庄村民委员会、河南红枫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4执2237号
本院在执行新郑市辛店镇后小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河南红枫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4民初4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私下达成一致意见:一、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21年4月28日本案剩余未执行到位的案件款共计人民币1082728.56元,(截止2021年4月27日河南红枫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新郑市辛店镇后小庄村民委员会支付1642449.96元),二、关于上述案件款,双方共同协商同意,被执行人2021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案件人民币1082728.56元(含本金、利息),执行款由被执人承担。申请执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15。三、申请执行人于本协议生效后期口头或书面向法院申请结案,并申请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切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销限高名单、解除银行账户的查封等)四、关于本案,双方别无其做争议,本案一次性了结完毕。五、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协议书履行,则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辛店镇后小庄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84执2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