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枫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终13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张茂。
原审被告:张丹。
上诉人河南**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张丹、张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5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林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