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和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鑫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和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苏州市和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9民初9874号
原告苏州市鑫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立勇,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曦,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和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源佑,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州市和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鑫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和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苏州市和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鑫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鑫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鑫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4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49元,由原告苏州市鑫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胜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