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园民初字第02714号
原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新家工业园旺吴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范龙,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易杰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宏山,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马林,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九华路112号幢405室。
负责人王铁之。
委托代理人黄宏山,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马林,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为416元,由原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江福禄
人民陪审员 张荣耿
人民陪审员 贾继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