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

10042苏州吴越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民初10042号
原告:苏州吴越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东方大道988号(江苏吴中大厦)19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金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1号2幢。
法定代表人:陈家奇。
被告:华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2801室。
法定代表人:季建平。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新市街478号。
法定代表人:季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伟业路18号现代广场1218室。
法定代表人:沈雪良。
被告:季建平,男,195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季哲,男,1983年5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明成,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受理原告苏州吴越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季建平、季哲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昆山市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5月29日受理昆山市金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立案时间在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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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吴明燕
人民陪审员  顾义良
人民陪审员  顾桂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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