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

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与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园执字第04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家奇,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耀军,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园民初字第02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中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工程款20万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如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有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14000元,并可就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5元,由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负担1127元,中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2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8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在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18288元,但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该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现暂无法执行。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另本院委托湖北省天门市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并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查找不着。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园民初字第02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延杰
审 判 员  牛 军
代理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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