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91执1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44540-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商业广场8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徐之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钟纯,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庆国,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45977-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新家工业园旺吴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84353-X,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村。
法定代表人:陈家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琨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67572-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2801室。
法定代表人:季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93968-6,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山小区26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季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92271-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丁祥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46066-X,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伟业路18号现代广场1218室。
法定代表人:沈雪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16258-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新市街478号。
法定代表人:季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季建平,男,195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赵丽娜,女,195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季哲,男,1983年5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6年5月9日的欠息人民币2804000元以及从2016年5月10日起以人民币60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67660元;三、被告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应当对被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602元,由被告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6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7年6月8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7年6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且多个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汽车二辆、被执行人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华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上述车辆因下落不明,均未能实际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
4、2017年5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下列房产:①被执行人季哲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2801、2802室房地产二套,设定有案外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债权1000万元,本院另案在先查封,本案为第四顺位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为2017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2日),暂无处置权;②被执行人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3168号吴地商务广场房产313套房地产,本院予以预查封(查封期限为2016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因上述房产尚未办理出房屋产权证且多数房产本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③被执行人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昆山市开发区开发区××东路北侧、夏驾河东侧土地一宗[土地证号(2010)120101001068],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为第十六顺位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为2017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暂无处置权;④被执行人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昆山市千灯镇汇丰商贸广场4幢24号、5幢30号、13幢22号、13幢32号、13幢42号、14幢23号房地产六套,昆山市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为第二顺位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为2017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暂无处置权。
5、2017年11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17年11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90512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邮寄退信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如
审判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殷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        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