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

苏州吴越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家奇。
被执行人:华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季建平。
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季建平。
被执行人:季建平,男,195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
被执行人:季哲,男,1983年5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
申请执行人苏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季哲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权利人苏州**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上述事实,有撤回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晓鹏
审判员  陈志成
审判员  王缀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