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张民初字第00717号
原告**。
被告张家港市中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福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中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中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中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中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