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湘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713号之二
原告: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双铁兴苑**综合楼**房。
法定代表人:朱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魏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福临镇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畅。
被告:湘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团山铺街**办公楼(岳塘经开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谭聪颖。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湘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分别于2021年1月18日、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61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46元,由原告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