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5民初841号
原告:***,女,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8号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工伤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