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7民初2564号
原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8号5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鑫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职业教育基地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鑫石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余 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