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23961号
原告:***,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8号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2826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