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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冶置业(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1767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大(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长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置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66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8号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冶置业(福建)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被告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800元,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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