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7民初146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6月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黄 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