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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3民初5685号 原告:***,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共同合伙人。 被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8号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28261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原告***、***诉被告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37.4元,减半收取566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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