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67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45号之六粤能大厦。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16-18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国际机场综合办公楼。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38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筑设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场管理公司)、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义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机场管理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3民初39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6.39亿元。 事实和理由:***认为在北京*****美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参加招标过程中,被上诉人与评标评委团队串通投标(自己招标自己人投标,自己组建专家评委评标,评自己人中标),非法组建专家评委由省建筑设计院中标,侵犯了***私人设计财产“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T3航站楼设计方案成果的著作财产权财物”等利益。***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1月19日,被上诉人省机场管理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征集人)委托被上诉人国义公司(征集代理机构)发布征集公告,向全世界公开征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方案设计及规划”创意。 2020年4月,SKIDMORE,OWINGS&MERRILLLLP(*****美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国义公司提交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方案设计及规划”创意征集项目应征文件(征集编号:by20-010-54-2019z)。 2020年9月7日,国义公司向*****美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具《结果通知书》,载明:经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方案设计及规划”创意征集评审小组评审并经征集人确认,贵司创意方案未能通过符合性及详细评审,为无效方案。 2020年9月17日,省机场管理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向*****美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具《关于*****美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就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方案设计及规划”创意征集活动来函的回复》,载明:一、本项目历经资格预审、方案评审、候选方案模型制作、中选候选人进一步向征集人及相关单位介绍方案、确定方案中选人、发出评审结果和中选结果通知等多个环节,整个创意征集活动完全按照征集文件的规定程序开展有关工作……六、本项目为创意征集,并非招标及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关于评标专家以及中标公示的相关规定不适用,贵公司关于本项目评审专家的选择方式以及在约见贵公司授权代表***之前未向贵公司公开经全体评审专家签字的“废标文件”(评审报告)存在违法行为的理据不成立。七、如果贵公司发现其他应征人有抄袭贵公司应征方案的行为,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庭审中,被告省机场管理公司、国义公司、省机场管理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提交了Skidmore,Qwings&MerrillLLP的三份回复函,证明Skidmore,Qwings&MerrillLLP明确回复其未报名本次方案征集活动,征集文件中涉及的“*****美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该公司无任何关联,征集文件中的领导层人员、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均不是该公司员工。 ***陈述其以SKIDMORE,OWINGS&MERRILLLLP(*****美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提交应征文件,SKIDMORE,OWINGS&MERRILLLLP(*****美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且案涉设计成果归属于北京***公司,而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股东是其妻子***,***是北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另查明:北京***公司、***作为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虽然北京***公司委托了***为代理人参加庭审,但其提交的授权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当庭要求北京***公司于庭后三个工作日补交相应的委托授权文件,而北京***公司未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补交,故一审法院对该代理人的资格不予认可,应视为北京***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按北京***公司撤诉处理。 北京***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08年1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许利娟。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北京***公司与SKIDMORE,OWINGS&MERRILLLLP(*****美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亦无法证明***系北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并非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因此,一审法院对***的诉请应驳回起诉。 对于***提交的本案涉刑事移送的申请等,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佐证,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相关工程的设计规划方案向社会公开招标引起的纠纷,因该招投标引发的合同及侵权纠纷,投标人可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所述,其主张的投标应征文件,是以SKIDMORE,OWINGS&MERRILLLLP(*****美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义提交,该公司为国外企业,北京***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该应征人存在合作关系或获得授权参与投标活动。而***自述其为北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退一步来说,即使***所述其实际控制人地位属实,如认为公司参与投标利益受损的,诉讼主体也应为公司,而不应以其本人的名义起诉。 综上,***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