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2562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龙岩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黄田3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0984224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南路12号珠江花园A地块5号楼1梯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434173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小 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