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3民初7740号
原告: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郭晓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女,1987年7月29日生,汉族,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9年5月27日生,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邓清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鑫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