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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华奥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句容市广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183执2705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华奥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苏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句容市广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周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2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周洁,女,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申请执行人泰州华奥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句容市广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泰州华奥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价款24029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5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周洁对被执行人句容市广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464元,由被执行人句容市广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7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工商、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已被我院冻结,冻结款项尚不足偿还本案执行标的。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8年3月5日,本院执行人员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
四、2018年4月9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强到庭作终本谈话,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2018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期限为两年。
上述事实,有查询不动产登记表,财产查询反馈总表,执行决定书,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到的财产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183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曾 旎
审判员 邰成贵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子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