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财保2号
申请人:***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怡品湖景花园13幢301、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新浒商业城1幢323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579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527700元。现苏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527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钱一军
审判员顾茵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