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苏州轩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特229号
申请人: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新浒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贾红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姮,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谢春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姮,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怡品湖景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民,江苏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可酒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苏仲裁字第0973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轩可酒店未提供其装修工程吊顶隐蔽工程验收相关记录,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二、苏州仲裁委员会未依申请人请求进行调查取证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2019年7月1日起即暂缓受理消防验收申报材料的事实,也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轩可酒店称,苏州仲裁委所作裁决没有任何程序上的瑕疵和不公。一、轩可酒店没有隐瞒吊顶隐蔽工程的相关验收记录,验收单位也没有形成隐蔽工程的相关验收记录。验收人员现场检查,需要整改的地方口头通知。关于抽查部分,本次抽查到的是石膏板,需要到专业机构再进行复检一次。虽2019年5月10日轩可酒店申请复检,但是之前石膏板吊顶部分已经于2019年4月中旬全部完成。装修部分没有影响消防工程。二、相同地段几家酒店在7月份都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三、仲裁委也采纳了轩可酒店50%的责任。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28日,苏州仲裁委员会(2019)苏仲裁字第0973号仲裁裁决:(一)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损失189358.5元;(二)仲裁费214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439元,由***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417元,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22元。
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申请人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轩可酒店隐瞒装修工程吊顶隐蔽工程验收相关记录,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问题。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申请人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苏州仲裁委员会未依申请人请求进行调查取证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2019年7月1日起即暂缓受理消防验收申报材料的事实的问题。本院认为,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否调查取证或同意当事人调查取证的申请,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处理范畴,不属审查范围,对该主张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申请人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足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昆山市浦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恩乾
审 判 员 蔡燕芳
审 判 员 李 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冷 月
书 记 员 张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