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81民初4248号
申请人:苏州市灵湖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银藏路880号2幢、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5588383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佳世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溧阳科技园联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524371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市灵湖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佳世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市灵湖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佳世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4165.9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佳世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64165.9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