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5民初3522号
原告: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木桥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占贤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65-11。
法定代表人**元。
原告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游进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