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5民初3522号之一
原告: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木桥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占贤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旋,***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65-11。
法定代表人:**元。
原告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计85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58元,由原告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游进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