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群冠(苏州)纸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3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先锋创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林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琴琴,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群冠(苏州)纸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吴中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顾群。
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群冠(苏州)纸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2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群冠(苏州)纸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50万元,此款群冠(苏州)纸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99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275元,由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群冠(苏州)纸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各半负担[群冠(苏州)纸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直接给付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2137.5元]。权利人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群冠(苏州)纸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群冠(苏州)纸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8552137.50元。本院已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28552137.50元,执行费3431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由他人代收。
2.2020年9月14日、11月3日、11月19日,2021年1月20日、2月22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由本案审理中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后,本院扣划该账户内存款31000元,尚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费。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根据反馈情况,本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吴中大道5388号1幢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该不动产上设定有大额抵押,正由本院在涉抵押权案件中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可依法受偿。此外,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信息。
4.经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6.2021年3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扣划到部分款项。此外,除正由另案进行处置中的房产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