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173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6173号
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东路1461号。
法定代表人:金根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49号先锋创业大楼六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林元。
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5元,由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文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廖丽娜
书 记 员 徐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