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5民初991号之二
原告:上海骊璟医疗器械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亭卫公路1500号四层A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盈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号A幢24层J座。
法定代表人:胡媛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骊璟医疗器械贸易商行与被告南京盈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骊璟医疗器械贸易商行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