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3财保4号
申请人:四川省洛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84889H。
法定代表人:梁艳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孟松,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奇峰,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冕宁康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冕宁县长征东路42号3栋3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696AFT9Y。
法定代表人:王敬尧。
申请人四川省洛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洛克公司)与被申请人冕宁康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申请人四川洛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前保全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四川洛克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沈 华 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为色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