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洛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省洛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冕宁康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3财保4号

申请人:四川省洛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84889H。

法定代表人:梁艳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孟松,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奇峰,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冕宁康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冕宁县长征东路42号3栋3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696AFT9Y。

法定代表人:王敬尧。

申请人四川省洛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洛克公司)与被申请人冕宁康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申请人四川洛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前保全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四川洛克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沈 华 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为色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