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3民初473号
原告:四川省洛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梁艳梅,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奇锋,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松,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冕宁康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冕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敬尧。
四川省洛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冕宁康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四川省洛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洛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巫敬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