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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启讯广告有限公司、浙江青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浙05民终1532号
上诉人湖州启讯广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青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浙北大厦家电有限公司、湖州湖滨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3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湖州启讯广告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及时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州启讯广告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3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天蔚 审判员  项 炯 审判员  邵钧伟
法官助理王于文 书记员步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