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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启讯广告有限公司、浙江青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5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湖州启讯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青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浙北大厦家电有限公司、湖州湖滨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3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州启讯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湖州启讯广告有限公司以已与浙江青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州湖滨广告装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8日以书面方式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再审申请人湖州启讯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天蔚 审判员  蒋 莹 审判员  沈 杰
书记员  步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