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18江苏正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戚跃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1民初518号
申请人:江***混领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化工园区中山二路。
法定代表人裴阳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界牌镇全民创业园118号。
法定代表人岳德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申请人江***混领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工程款172826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购买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混领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工程款17282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抵押等。
案件保全费1748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加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侯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