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滨海县金盾电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2民初1317号
原告:滨海县金盾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人民北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鲍上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凯,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告:李成,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告: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住所地滨海县界牌镇全民创业园**v>
法定代表人:岳德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超,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港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滨海县,住所地滨海县滨海港镇振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飞,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小学教师,住滨海县。
原告滨海县金盾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港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7日立案。现原告滨海县金盾电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成、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港镇中心小学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县金盾电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成、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港镇中心小学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滨海县金盾电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成、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港镇中心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计1044元,由原告滨海县金盾电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茅 亿
审 判 员  徐正康
人民陪审员  刘爱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仇 惠
书 记 员  栾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