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2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夏永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岳德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钮武军,男,1977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25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10月0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910082089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钮武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判决:一、被执行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滨海县蔡桥镇博士苑住宅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恢复上述房屋原状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丰润置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蔡桥博士苑房屋认购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49元,由被执行人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钮武军、***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钮武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并通知其到庭履行谈话,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庭,亦未能主动履行债务也未主动申报财产。
2、2020年7月3日、7月20日、8月10日、9月27日、11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五次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元交纳执行费。
3、2020年11月5日,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所居住的滨海县××博士××住宅小区××楼××单元××室调查查明,但根据邻居反映,该房屋由被执行人进行装潢,但近期两被执行人未居住在内。
4、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书,对涉案房屋的权属提出异议,主张该房屋已由被执行人实际购买并入住,申请中止执行。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在此期间本院依法中止对上述房屋的处置。
5、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该案系强制迁出执行案件,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涉案房屋已由被执行人进行装潢并实际居住,并提交支付房款的凭证。现因被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目前正在审查处理中,故本院依法停止对上述房屋的处置。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广斌
审 判 员 朱茂春
审 判 员 张志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姜朋飞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