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1民初5613号
原告:***,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苏蓝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西路北侧南湖花园商办1号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台市头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新镇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蓝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东台市头灶镇人民政府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