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旺达绿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旺达绿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特石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4财保32号 申请人:甘肃旺达绿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南华镇高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690396195Y。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特石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贞号村四社原小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2BMA9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2021年6月28日,申请人甘肃旺达绿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特石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台县***贞号村四社的蔬菜分拣包装及农产品保鲜存储用房及附属和配套设施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500000元。申请人提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甘肃特石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农业设施[农业设施产权证号:高农设施(2020)字第00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甘肃旺达绿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秀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