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旺达绿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旺达绿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特石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4执193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旺达绿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南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690396195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特石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贞号村四社原小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2BMA99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旺达绿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特石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4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甘肃特石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旺达绿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化肥款468613.3元及2021年10月30日前产生的利息18041元,共计486654.3元。限于2021年10月30日前付243327.15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付243327.15元。自2021年11月1日起就剩余化肥款按年利3.85%承担利息至还清之日。若任意一期逾期,申请执行人甘肃旺达绿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可就剩余欠款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64.5元,保全费302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特石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旺达绿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730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如下:本案案款双方同意以477633元结清,分三期履行。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已支付10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77633元。以上还款协议由上海特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予以确认。现申请执行人甘肃旺达绿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724执1932号的执行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