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02执23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苏1002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根据申请人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员 丁兆留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