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润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破申3号
2021年1月26日,江苏润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环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申请人润环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可以根据上述情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因该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且该公司系市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故本院对该申请破产清算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润环公司系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住所地在扬州市,由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润环公司称自2017年9月该公司就已停产停业,其向本院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9年11月30日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4382150.30元。
受理江苏润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杨 松 审判员 刘莉莉 审判员 朱恩松
书记员 许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