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润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4667号
申请人: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马集镇八里工业集中区天达路**。
法定代表人:陈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志华,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润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曲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巫文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江苏润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 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慧慧
书 记 员  倪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