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润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1023民初4382号
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与被告江苏润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被告润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佳权、卞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催要借款,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年息9%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润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1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1464元,由被告润环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28元。
审判员  黄廷旺
书记员  刁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