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29民初551号之一
原告:成都康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大道北段69号。
法定代表人:冯云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晶,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京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曲江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在东,总经理。
原告成都康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京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康达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康达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71元,减半收取计4036元,由原告成都康达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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