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京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541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京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江在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苏京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京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7元,减半收取计1828.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卢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