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57江苏京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57号
原告:江苏京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在东
被告:***,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京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京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高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林